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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5年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09-12-17  作者:  浏览: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
本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测绘单位:

测绘科技进步奖是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的科技成果类奖项。根据《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该奖项每年评选、授奖一次。现就推荐2005年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是奖励在我国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重大工程管理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及个人。共设三个等级。全国测绘行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测绘科技进步奖。

1、凡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凡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凡在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凡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二、推荐办法及要求

1、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实行限额推荐,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可自荐1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的推荐项目不超过3项;国家和军事测绘主管部门可直接推荐有关项目。

2、被推荐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必须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书》(详见附件),并附上“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必要材料,所有的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含原件一份)。同时复印“推荐书”(表一至表五)30份;另行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3、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奖推荐书》,其余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经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并经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每个项目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完成人不得超过15人。

4、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国家或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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