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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09-12-17  作者:  浏览:279
  

        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这是建设部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出的明确规定。 

        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除了对限额以上工程的监管做出明确要求外,《意见》还要求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为了加强对限额以上工程的监管,《意见》还要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关镇以外的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巡查人员若发现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制镇、集镇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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